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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公告(2018年第53号)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2月06日 发布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等16类食品391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餐饮食品65批次,不合格样品30批次; 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6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3批次、豆制品7批次、蜂产品4批次、糕点21批次、罐头7批次、酒类77批次、冷冻饮品5批次、食品添加剂16批次、食糖5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1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双流区芳香茶叶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成都雨时轩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毛峰”,不合格项目为草甘膦,检验结果为1.52mg/kg,标准值规定为≤1mg/kg。经查实,该批次样品为假冒产品。

(二)井研县聂七石磨豆花店使用的“盘子”和“玻璃酒杯”,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三)内江市东兴区知己餐饮店销售的“粉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251mg/kg,标准值规定为≤200mg/kg。

(四)丹棱县农之厨饭店使用的“陶瓷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五)兴文县陈娟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宜宾市阿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军瓜子”,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为1.5g/100g,标准值规定为≤0.80g/100g。

(六)旌阳区龙继斑鱼庄使用的标称由旌阳区大唐净洁餐具消毒厂消毒的“成套消毒餐具(含杯、盘、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七)丹棱县竹海大酒店使用的“玻璃杯”和“陶瓷盘”,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八)四川蜀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盘子”和“筷子”,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九)丹棱县胖头鱼餐厅使用的“陶瓷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井研县爽麻喜辣火锅店使用的“碗”、“盘子”和“杯子”,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一)泸州市龙马潭区帮福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泸州朝富炒货食品厂生产的“原味瓜子”,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为1.2g/100g,标准值规定为≤0.80g/100g。

(十二)井研县巷子火锅店使用的2018年9月3日和2018年9月4日消毒的“碗”,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三)旌阳区大财主中餐馆使用的“杯子”和“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四)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 “李严瓜子(白味)”,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为2.5g/100g,标准值规定为≤0.80g/100g。

(十五)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饭店使用的“盘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六)姜学珍销售的标称由四川聚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葵花子”,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为0.95g/100g,标准值规定为≤0.80g/100g。

(十七)峨眉山市鸿坤酒店使用的“盘子”和“碗”,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八)井研县蒲师傅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杯”和“碗”,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九)峨眉山景乡酒店使用的“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船山区亿客来干杂副食批发部销售标称由成都香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棒(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10,<10,<10,1200,<10CFU/g,标准值规定为n=5,c=2,m=10,M=100CFU/g。

(二十一)峨眉山市梓园酒店使用的“玻璃杯”,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二)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宜宾商都销售的“板姜”,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检验结果为0.48mg/kg、0.18 mg/kg,标准值规定为≤0.1mg/kg、≤0.1 mg/kg。

(二十三)自贡市高新区秀兰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果为0.070m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四)丹棱县大雅厨房饭馆使用的“陶瓷杯”、“陶瓷碗”和“玻璃杯”,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五)井研县万香源冷锅鱼店使用的“盘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六)内江市东兴区鼎味餐饮店销售的“红苕粉”,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216mg/kg,标准值规定为≤200mg/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成都、泸州、德阳、宜宾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成都、泸州、德阳、遂宁、内江、乐山、宜宾、眉山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自贡、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合格-2018年53号信息公布.xlsx

附件3-不合格-2018年53号信息公布.xlsx

附件4-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公告的补充说明.docx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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